導語
毗鄰孔雀湖的廣東省開平市馬岡鎮,水網密布,池塘眾多,是天然優良的養鵝基地,素有“千年鵝鄉”美譽。馬岡鵝以皮薄、肉質好、味道鮮美而出名,被相關部門評定為“國家地理標志農產品”,是當地鄉村振興的龍頭產品。然而,馬岡鵝養殖行業仍存在記賬不清、合同不規范等問題,容易引起相關糾紛,影響了當地產業發展和鄉村振興戰略落實推進。近日,廣東省開平市人民法院聯合當地人大代表、村委會干部成功化解了一起租賃合同糾紛,不僅厘清涉案租金“糊涂賬”,還促成雙方繼續履行合同,明確后續履行方式,讓4000多只馬岡鵝“有家可歸”。同時,法院還向轄區養殖戶發出司法建議,引導規范交易方式,大力促進馬岡鵝養殖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為助力當地鄉村振興添磚加瓦。
圖為承辦法官與轄區人大代表、村委會干部梳理全部租金收據。
圖為馬岡鵝養殖場實景。 李彩雯 攝
養鵝租金引發糾紛
一直以來,廣東開平馬岡鎮人就有家家戶戶養殖馬岡鵝的傳統。馬岡鎮憑借馬岡鵝獲評2021年全國“一村一品”示范村鎮。如今的馬岡鵝更是成為該鎮鄉村振興的“領頭鵝”,繁榮一方經濟,造福一方百姓。
然而,就在幾個月前,4000多只馬岡鵝差點“無家可歸”。
事情的起因還得從頭說起。早在2017年10月,被告楊伯向原告興叔租用了30多畝魚塘和土地,用于養殖4000多只馬岡鵝和其他農產品。但2023年9月,興叔以楊伯拖欠了租金為由,向開家教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租賃合同關系、支付拖欠租金3萬余元,并騰退案涉土地。
“我記得已經支付了2023年的租金,為啥還被起訴了呢?如果退出養殖場、騰退土地,我一時半會兒也找不到地方,我的馬岡鵝恐怕保不住了!”收到起訴書的楊伯這下可真的犯愁了。
現場走訪摸清癥結
承辦法官收案后,發現雙方對是否支付了2023年度租金爭執不下。為查明事實、實質解紛,法官邀請了當地村委會干部一同到現場了解情況。
經過現場走訪,法官了解到,楊伯在涉案魚塘、土地共養殖了4000多只馬岡鵝,并有魚塘兩口,還建造臨建房屋五間,經營效益良好。
“我們都是現金交易,楊伯每次付了錢我就出收據。我敢肯定2023年度的租金沒交,因為我手上唯獨沒有2023年度的收據存根!”興叔激動地說,并向大家現場展示了全部收據存根。
楊伯也反駁道:“我已經在2022年11月和2023年4月分兩期支付了2023年度的租金。我記性很好,不信你們可以看這兩張收據!”
雙方對2021年度及之前的租金并無爭議,但對2022年11月和2023年4月開具的兩張租金收據,究竟是用于支付2022年度租金還是2023年度租金,爭執不下。
“看來這兩張收據就是本案糾紛的癥結!”法官摸清了癥結,馬上開始下一步的調解工作。
調解一度陷入僵局
調解現場,雙方仍是互不相讓。楊伯執意表示已支付了2023年度租金,理由是按照他們的交易習慣,每年度租金分兩至三期支付,且臨近年底支付次年度租金。興叔聽后立即反駁,指責對方口說無憑。
雙方各執一詞,越說越激動。法官見狀馬上出言穩定雙方當事人情緒,讓他們先冷靜下來,并跟村委會干部商量對策,“看來,我們得先摸清他們之間的交易習慣和支付規律,找到調解的突破口!”
經過法官和村委會干部對全部租金收據的認真梳理,發現雙方當事人大多是在當年10月前后、次年4月前后分兩期或三期支付當年度的租金,且收據金額累計符合當年度的租金金額。另外,2022年11月和2023年4月的兩張收據上均明確寫著“2022年租金”。
法官陷入了沉思,如果按照兩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楊伯應該是以支付時間推定兩筆款項是支付2023年度的租金,那就有可能與其實際是用于支付2022年度租金的事實混淆了!
“根據現有證據,你們簽訂的合同是真實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興叔你其實可以考慮繼續按照合同出租場地給楊伯,雙方協商遞增后續租金,同時抹清2023年度的舊賬,不再向楊伯收取該筆租金。”法官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向興叔解釋道,這樣不僅可以走出“死胡同”,還能繼續履行合同、實現長遠收益。
經思考與權衡,興叔聽取了法官的建議,愿意與楊伯協商。可事情卻沒有想象中順利,楊伯聽后仍堅持己見,調解一度陷入僵局。
走出法庭尋找突破
為了更好地化解僵局,法官當即決定,走出法庭,邀請熟人情、懂法理的人大代表、村委會主任進行聯合調解。
法官再一次梳理案件全部證據,發現涉小樹屋案合同中約定了“每三年遞增10%租金”,但雙方至今未履行該條約定,也未就該條款達成其他補充協議。
“這條款也許就是解決雙方矛盾的突破口!”法官馬上跟人大代表、村委會主任再次討論,并指導他們共同往這個調解方向努力。
“合同的簽訂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涉案合同上均有你們雙方簽字確認,且你們雙方均認可該合同,因此,合同中涉及每三年遞增10%租金的條款對你們雙方均有約束力!”法官耐心地給雙方當事人釋法說理。
“剛才提出的調解方案,你們雙方可以協商遞增后續租金,同時抹清2023年度的舊賬,不再另外收取該舊賬。一方面是繼續實質履行合同,另一方面是促使雙方長遠利益最大化,希望你們能夠認真考慮!”法官再次分析利弊。
“調解是這個案子最好的辦法,不然你們都可能面臨更大的損失。現在的調解方案是基于雙方利益商定的,合同本來就已經約定了租金遞增款項,不能你認為條款對你不利就是無效的。”調解現場,人大代表向楊伯補充道。
“楊伯,大家鄉里鄉親,你不配合處理好這次租金問題,損害了信譽,日后也很難再租到合適場地,希望你不要顧此失彼!”村委會主任也認真勸導楊伯。
同時,法官也替楊伯算了一筆“賬”:“眼下正是肉鵝出售的旺季,如果因為訴訟,不僅損失當前已經投入的幾十萬元,長遠收益也會受到很大影響……”
2024年1月,在法官、人大代表、村委會干部的多方合力下,爭議雙方達成調解方案,不僅算清過往的“糊涂賬”,還明確了剩余五年合同期限的租金支付方式和支付日期,避免后續隱患。
調解后,楊伯如期支付了2024年第一筆租金,并收到了興叔開具的正規發票。4000多只馬岡鵝終于不用挪窩了!
延伸職能發司法建議
鄉村要振興,產業是關鍵。
如今馬岡鵝已經被列入開平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成了國家地理標志農產品,消費市場占有率約占全省70%,在粵港澳大灣區乃至國內外都享有美名。
守著好資源,帶來好“錢景”。目前,馬岡鎮共有馬岡鵝養殖場(戶)350家,飼養母鵝50萬只,年生產純種馬岡鵝苗600萬對,肉鵝400萬只。預計2026年產值將達到100億元,帶動當地就業,實現養殖戶平均增收1萬元,開創鄉村振興的新局面。
機遇和挑戰并存,發展和瓶頸相伴。馬岡鵝養殖產業雖然已具一定規模,但是一些發展中的瓶頸也亟待破解。
主審法官梳理了針對馬岡鵝養殖行業中的常見糾紛,如口頭承諾、現金交易、票據不齊、合同不規范、不注重品牌打造等問題,從“管”“學”“幫”三方面向當地政府發出司法建議:“管”,建立健全行業協會,發揮協會紐帶作用,重點加強馬岡鵝優質種源保護,增強品牌影響力;“學”,提升養殖戶法治意識,規范交易方式,避免經營風險;“幫”,協助個體經營戶與當地龍頭企業結對幫扶,發揮頭雁效應,營造品牌氛圍。
“作為全國首個鎮域行政區品牌,‘馬岡優品’一直在開創、探索,法院能動履職,一體推進全鏈條司法保護,將為馬岡鵝產業發展提供強勁司法動力。”馬岡鎮黨委政法委書記梁穗生表示。
裁判解析
以“如我在訴”理念巧解租賃合同糾紛
就本案而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原告請求被告支付2023年度的租金,被告辯解已支付,根據前述司法解釋,被告應當承擔已支付租金的舉證責任。根據案件查明的事實,爭議焦點為2022年11月和2023年4月兩張收據是用于支付2022年度租金還是2023年度的租金。原告在被告支付租金、出具上述兩份收據時,明確寫了款項的用途共享空間為“2022年租金”,且經調解人員對租金收據進行梳理和解釋,被告對該兩份收據款項用途為“2022年租金”并無異議,應視為雙方已明確約定該兩張收據所涉的款項用于支付2022年度的租金,且被告沒有其他任何證據推翻上述事實。因此,可以確認2022年11月和2023年4月兩張收據系支付2022年度租金的證明,被告尚未支付2023年度的租金。根據舉證責任和舉證分配,被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人民會議室出租法院可以依法判決被告支付欠付租金,且由于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屬違約一方,對原告請求解除合同、騰退場地的請求也應依法予以支持。
一紙判決不僅使原告將存在長期收益損失,被告更面臨當前的投入損失。但就本案的審理,人民法院從有利于案件實質解紛出發,堅持“如我在訴”理念,通過“法庭﹢”多元解紛機制——邀請熟情況、懂法理的人大代表、村委會主任進行聯合調解,最終原、被告同意抹清舊賬,即原告同意免收被告2023年度的租金,且明確了余下合同期限的租金支付方式和支付日期,避免后續隱患,實現雙贏。
專家點評
善解涉農糾紛 助力鄉村振興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臺山市斗山鎮綠稻農場場長 陳奭榮
農為邦本,本固邦寧。
黨的二十大報告將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納入構建新發展格局的整體框架中。鄉村振興是歷史命題也是時代課題,而鄉村的全面振興離不開法治的保駕護航。本案能案結事了的背后,是法院秉持“如我在訴”工作理念,始終堅持“司法護農”,妥善化解涉農糾紛,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助推鄉村振興的一次生動司法實踐。
首先,面對形成訴訟的涉農案件,辦案法官深入田間地頭,邀請村委會干部開展實地走訪、現場勘查,實時掌握涉訴農戶的訴求,分析雙方矛盾背后的真正癥結,合力小樹屋、妥善尋求解決辦法。體現了法院以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為基點,從雙方合作關系和長遠利益發展方面入手,采用情理法結合的方式,為其分析利弊,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讓涉農糾紛止步于萌芽階段。
其次,運用部門聯動機制,圍繞“分享源頭預防、矛盾化解、權利保障”協同鄉鎮政府、村委會、人大代表三方基層解紛力量,積極采取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結合,開展矛盾排查、調查取證、訴前及訴訟調解等各項工作,做到內外聯動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矛盾糾紛就地化解、及時化解,著力解決群眾的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
最后,主動延伸審判職能,將自身工作融入鄉村振興戰略落實推進當中。分析涉農糾紛的成因和特點,主動針對馬岡鵝養殖行業中暴露出的高發問題,向當地馬岡鵝養殖戶提出司法建議,引導養殖戶規范交易方式、厘清承包合同亂象,規范承包合同簽訂。人民法院的能動履職不僅增強了農戶的維權意識,還提升了農戶對農業發展的信心,切實達到了案件辦理、職能拓展、治理協同的有效統一,為鄉村發展營造了更好的法治環境。
鄉村要振興,產業是關鍵。人民法院應當發揮司法智慧參與鄉村治理,扎根鄉村前移司法服務,堅持涉農糾紛源頭治理,加強訴前聯動多元化解涉農糾紛,推動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為鄉村振興、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何奎 李辛堂)